问 网贷逾期,催收电话打到公司怎么办 前天 19:01
答 你好,是什么平台的网贷呢
问 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款吗? 前天 17:20
答 <p> 买的东西只是不想要了,一般是不可以退。但如果是商品或者服...
问 你好老板拖欠工资,这样怎么办?老板拖欠工资,电话也不接,劳动局说。我们... 前天 10:50
答 老板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催促老板及时发放;被拒绝的,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
问 我有个离婚手续,不知在哪里提挡案 前天 09:41
答 你好,是协议离婚吗,什么档啊
问 喝酒后能在小区里面开车吗 前天 23:47
答 不算酒驾的行为:饮酒后车内休息;酒后在小区停车的;喝酒后突发紧急情况需...
问 我有犯罪记录,去私营公司工作会有影响吗? 前天 22:51
答 如果私营企业不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则不会受影响,具体看你们公司的要求...
问 父离婚之后,儿子判给了父亲,儿子(未成年)得了病,父亲不同意医治犯法吗... 前天 18:02
答 你好,能说下具体情况吗?
? 你好,我1月24号办的失业金到现在还没到账怎么回事 5分钟前
答可以向社保进行了解
? 有家暴他还不想签字可我怀孕了能要吗 2小时前
答最好是签订,因为走认罪认罚程序会从轻处罚
? 醉驾三轮车撞小轿车赔800元,能判多长时间。 3小时前
答你好!以交警的罚单为准
? 你好,我朋友能判断运输有毒化学垃圾多少年? 昨天20:25
答你好!双方协商约定处理
? 交了一万块钱定金,签了认购协议书,没有交首付,开发商同意退房,办了退房... 昨天19:38
答如果你只是交了认购款而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还可以申请要求退还。如果你连买...
? 农村户口在西安打工五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现在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陕西有这样... 昨天19:22
答车祸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
? 孕妇被打耳光或推搡会有怎么法律后果 昨天18:57
答你好,可以报警,一般是治安处罚
问 公司五年裁员补偿怎么算? 前天 11:25
答 公司裁员的,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问 请问如果我提前三天口头离职了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写辞职报告书,老板对员工进... 08-14 16:02
答 《劳动法》对辞职的具体规定:劳动者如果要辞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问 你好律师老师,问问我爸在外面有人了,我妈决定离婚,我和我弟也支持,这种... 08-14 11:47
答 夫妻感情破裂,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问 2022最新协议离婚的范本 08-14 08:58
答 可以让律师代拟离婚协议
问 我现在在酒吧工作。他们不让我辞职。该怎么做? 08-12 15:59
答 员工被迫辞职的,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
问 我是临时工,没有签劳动合同,受伤了怎么赔偿? 08-12 15:24
答 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伤由单位赔偿。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
问 发生了工伤事故,在处理期间能否预支生活费? 08-12 13:36
答 在工伤事故处理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不是所有...
巴中地区
通江县律师案例
2009-02-010次
,指派本所律师张育富、洪雨为李某被李某某故意伤害自诉的辩护人。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仔细研析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出席法庭所主持的全部诉讼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无罪,应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起诉。其理由如下:一、自诉人受伤系卢某所为,与被告人无关。二00八年五月五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人的父亲李德富到张家梁做活,发现卢某的职工又在自家田里装石头,因卢某承包修建通江县草池乡二村的村道公路,就在被告人父亲的田里拉石头,毁坏了田,无法再耕种。同时,卢某也没有支付青苗补偿等费用。经协商过,卢某也没有兑现。就在五月五日上午九时,被告人之父要求卢某给予补偿,而卢某将被告人父亲的左边牙齿打掉一颗。致使被告人父亲嘴角受伤。见(2007)通江民一初字第454号判决第一页予以证实。后被告人回家见其父被卢某打得这么严重,就去找村支书罗念林(系卢某的二舅)处理,因村支书不在。再去找村主任李泽,而李主任讲他不管。于是,被告人只好离开李泽家。被告人走了距离李泽家200米远,卢某骑一辆摩托车正面开来。被告人一直向卢某说:“为什么要打我父亲?”并要求卢某将父亲送往医院治疗。而卢某既没有减速,也没有请车上的李某某下车。而是正面向被告人冲来,被告人急忙向左边躲开,并没有推搡摩托车。卢某从自身方向的右边开往左边且遇到是斜面,该摩托车倾倒在公路边,并没有倒在田里。坐在摩托车后边的李某某因车速快,车倾倒,被摔倒田里。卢某仍未离开摩托车。被告人没有任何行为致使李某某被摔倒田里。后卢某将李某某送往村主任家院子里。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之弟李宗明与被告人一起再找卢某将其父送医院治疗。卢某与其弟发生抓扯。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束,被告人都没有伤害李某某,事实上是卢某任意破坏农田,无理拒给补偿费用,还打伤被告人之父,撞被告人未果,反而将摩托车倾倒公路边,致使乘坐在摩托车后的李某某摔倒田里的受伤的事实,完全应由卢某赔偿,与被告人无关。上述事实有对李德富、贾维清、阎芝兰的调查笔录证实。二、被告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李某某的主观故意,2007年5月5日,卢某打伤被告人之父,去找村支书处理,因不在。后遇见卢某骑摩托车,在迎面相距时,被告人说:“为什么打我父亲?”并要求送往医院治疗。李某某做在卢某的摩托车后,卢某并没有让李某某下车,而是向被告人直撞过来,被告人向左躲避了,该摩托车倾倒在公路边,卢某没有离开摩托车,李某某被摔倒田里受伤。李某某受伤系卢某所为。被告人没有对李某某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同时,自诉人在诉状中称:“李某将摩托车推翻,致使自诉人滚下摔伤。”该事实不成立。自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为。三、自诉人的轻伤鉴定结论存在质疑。根据轻伤认定标准和自诉人的伤情,辩护人认为,自诉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已向贵院提起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所述,自诉人的受伤系卢某所为,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根本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之规定,依法裁定自诉人起诉。辩护人: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育富、洪雨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一审判决主文】2009年1月4日,该案(2007)通江刑自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判决书第4页:“本院认为:……被告人推搡卢某的行为虽客观上造成了自诉人轻伤的后果,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自诉人李某某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仅属一般的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故自诉人李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李某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2012-04-220次
室内搭乘姚波由曾口往巴中方向行驶,行至凉曾路9km+700m处从车行方向左侧的有效路面内超车时,路基垮塌,车辆翻于车行方向左侧50米的岩下,致车辆报废,乘车人姚波受伤,驾驶员魏红平死亡。本代理人现就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支持为盼!一、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本案的性质,推定交通局存在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的过错。(一)、案件基本事实。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二时,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表明:“该路段为四级沥青路,路面全宽760cm,坡度为1%;公路左侧有570×155cm的塌陷缺口,属新碾压所致,缺口处有两条轮胎压痕,长度分别为740cm和600cm,压痕尾端在缺口处,起点在曾口方向,靠右侧的一条轮胎压痕尾端有210cm长的轮胎侧滑痕,侧滑痕由宽变窄呈斜线延至塌陷缺口边缘的中间部份,靠左侧的一条轮胎压痕起点距公路左侧路肩内沿70cm,从起点至尾端的路面上有610cm×145cm×8cm的压裂凹陷痕迹。川Y02531号东风货车翻于塌陷缺口处5000cm高的岩下苕地里,呈行驶状态,该车严重损坏”。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20041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基本事实中记载:“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日二十分左右,魏红平(持B证)驾驶川Y02531号东风大货车(该车核定载重量4.5吨)装载卵石8立方米(约10吨),驾驶室内搭乘姚波由曾口往巴中城方向行驶,当车在凉曾路9km+700m处从车行方向左侧的有效路面内超车时公路垮塌,致该车翻于车行方向左侧50余米的岩下,造成驾驶员魏红平死亡,乘车人姚波受伤,该车报废的重大事故。结论为:本次事故除已查证魏红平驾驶的川Y02531号东风大货车超载的事实外,无法查证有无其它事实”。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路段的路基质量及垮塌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路段石砌体挡土墙(堡坎)不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该段公路临崖边路基垮塌”。同时,在区交通局派员参加现场勘验时发现:在未垮塌的相邻路面上发现有裂纹,长约4.1m,最大缝宽0.5cm,石砌体为单轮毛条石干砌,最大长度约0.6m,宽约0.5m,个别砌石属中风化泥质砂岩,砌缝宽窄不均,平缝上下错位较大,竖向通缝较多,砌筑质量较差,取点检查未发现嵌入基岩,回填料主要为粉质粘土,少量卵石,片石及风化的泥岩,孔隙较多,垮塌处在事故前山体表层土已下滑,外边坡植被已被破坏。另查明,出事路段在2000年8月被水冲毁堡坎垮塌,当地村民罗德知承包修复工程,在修复期间既未地勘、也无设计施工资料,同年十一月底未经质检、验收交付使用。(二)、根据事实,推定区交通局存在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的过错。1、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典型的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性质。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条和其它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的法律特征是指道路上的从事交通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因违反道条和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而本案不是一个交通事故,虽然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人员,但是其致害的原因是因道路的垮塌所造成的,在事故的起因和过错责任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此本案的事故是基于公路质量隐患而发生的,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律特征,而是典型的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性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第十六条(一)项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本条是关于构筑物、堆放物、树木的所有人因未尽维护、管理义务致使构筑物、堆放物、树木等出现规定的情形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实事上,该条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性质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构筑物致人损害属于物件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黄有松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232)。包括三种情况: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或者部分倒塌致人损害,附着的物件脱落致人损害,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构筑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表现为无过失责任,不以所有人、管理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但须以对道路有维护、管理瑕疵为要件,属于相对无过失责任或称严格责任。民法学界对维护、管理瑕疵有两种学说,一为客观说,认为设置、维护或管理瑕疵,是指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如果缺乏应有的安全性,则推定为存在维护、管理瑕疵。二为义务违反说,认为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管理者负有安全确保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管理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客观说,即以侵权责任归责。如北京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损害赔偿案,宁波道路玻璃碎片戳入车辆右侧前轮内胎致使行驶车辆与护栏碰撞赔偿损失案等。《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第43条规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交通局是公路的管理人,承担公路的管理责任。《公路法》第八条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法律确定了交通局承担公路的管理职责,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障公路的良好、安全和畅通的义务。2、从本案的事实推定区交通局对公路的管理维护存在瑕疵。一是案发路段虽是原巴中市委、市人民政府在交通建设中确立的“双业主制”,即路基回填以下由乡镇为主,连结层以上由交通局为主,但是对公路建设交通局负有监督、质检、验收的职责,路基存在质量隐患,谈不上连结层的施工和交付。然而交通局忽视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未经质检验收而实施连结层施工,并投入营运,此管理瑕疵之一。二是该路段在二OOO年水毁修复工程期间,既无地勘和设计资料,进而允许无资质的村民实施修复工程,且对修复竣工的工程不按照法定程序质检验收,投入营运,同样存在管理瑕疵。三是对已出现隐患的路段拒不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辆行人认为路段安全,而发生事故。四是交通局不按照四级公路的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即无警示桩、警示路牌和限载限速,弯道、坡度标志。五是从案发现场勘查记载来看,路面全宽760cm,靠左侧的轮胎压痕起点距公路左侧路肩内沿70cm,从起点至尾端的路面有610cm×145cm×8cm的压裂凹陷痕迹。事实表明,川Y02531号东风车自始自终均是在公路有效路面内行驶,并无越轨(即碾压路肩或超越有效路面行驶)或操作不当的违章行为,其路面垮塌的原因排除了车辆的违章行为,明显属于公路自身隐患和管理瑕疵的因果。故此,本案的性质应当界定为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赔偿(又称物件致人损害赔偿)性质。二、区交通局的反驳观点和反诉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区交通局反驳的观点:该路段施工人系曾口镇人民政府,应当由该政府承担质量责任;该路段的垮塌系川Y02531号车辆超载所致,驾驶员是姚波并非魏红平,并据此反诉要求车主魏心泮承担车辆超载压垮公路的损失151623元。代理人认为,区交通局的反驳观点和反诉主张不能成立。1、该路段的路基是由曾口镇人民政府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施工,但是施工中的监理、质检、验收均是交通局组织实施,而且路基质量不合格,不能进行连结层施工。区交通局无视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规定,不能举证证明施工质量存在瑕疵,而且该路段在二OOO年被水冲毁,路基重新修复,由于重新修复的路基是交通局签于财政经费紧张请示区委、区府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由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复,但是公路的建设主体和修复工程的组织者仍是交通局,这是公路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管理职责。交通局明知区委、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没有施工资质,对修复工程无地勘、设计、修复方案等资料,也未组织验收即实施连结层施工交付使用,应当视为交通局对修复质量的认可和接受,同样应当承担管理责任。故此,曾口镇人民政府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责任。2、到底是谁驾驶的川Y02531号车辆?公安交警查明,驾驶员是死者魏红平,乘车人是姚波,从案件现场勘查的情况足以证实此事实。而区交通局仅凭车辆坠岩后处于静态的情况下姚波受伤的位置主观推断驾驶员是姚波,明显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其推断不能成立。因为运行中的车辆掉下50米的崖下自始至终处于运动状态,静止状态的结果明显与运动状态前的状态不能相提并论。3、交通局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1)、区交通局的反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法理紊乱!①、原审原告以《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起诉区交通局道路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是以管理人未尽维护、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纠纷,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法律分配给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只需举证证明道路构筑物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如果认为自己无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或者证据不足,则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免除其赔偿责任(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230-231)。故此,《民法通则》第126条将此种纠纷的举证和责任的归责作了明确的区分。其前置条件是道路的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受害人举证证明构筑物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然而区交通局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自己的举证责任。至今为止,没有举出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以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财产损害赔偿、雇员责任赔偿提起反诉,显然不当。前者是道路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性质,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后者反诉的是财物损害赔偿性质及雇员责任赔偿性质,与道路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赔偿和雇员履行雇佣活动的财物损害赔偿不能从本质上发生竞合,后者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怎么能够并案提起反诉呢?如果区交通局在本诉中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先将本诉原告的诉请解决后,确认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构筑物毁损请求赔偿时应当适用追偿行为。区交通局在本诉中既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又没有解决本诉的问题,却又适用反诉程序显然与法相悖。②、区交通局以雇员责任提起反诉混淆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三人责任、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其一,魏心泮与姚波是否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区交通局无证据证实。即使区交通局以交警案卷材料中唯一的孤证李于汉的证言捕风捉影认为川Y02531东风货车车主是魏心泮,在装完货起步时姚波有驾车行为,而姚波陈述是帮忙挪动一下车子而已。故此,不能说明魏心泮与姚波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法律事实。其二,根据法释20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其次雇员致人损害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区交通局既无证据证实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也未区分致害的对象是“人”还是“物”,即要求雇主承担雇员致物损害的连带责任,明显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为物件致人损害属于物权概念,其责任主体属于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果说车辆超载压垮公路产生致害赔偿,那么车辆是客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责任主体。如果车辆因超载导致公路毁损,公路管理机关要求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赔偿损失,必须具备下列事实。必须查明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司乘人员是否明知毁损路段限载而故意违之;车辆荷载与车道荷载的比较值,即车辆荷载大大超过车道荷载最大允许值的系数,车辆荷载足以使公路垮塌的事实。此类行为由于故意的存在而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显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不以故意为要件,而以过错或推定过错为归责条件,二者的竞合在于: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害,也可构成民事案件,但是因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害的属于公法范畴,而不以民事法律关系论处归责。因为行政法律关系追究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或疏忽大意,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疏忽大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因为二者显著特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其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却无连带行政责任之根据。《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超载、超限之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故此,交通局以民事案件提起反诉,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同时按照雇佣关系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于法无据。混淆了行政主体属于不平等的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表明,区交通局反诉的前置要件不具备,适用的雇主与雇员归责不当,显然其上诉所称的本诉责任比例与反诉责任比例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2)、区交通局反诉的因车辆严重超载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恢复和路面修复费用151623元的事实不能成立。①、区交通局混淆了车辆超载的概念。首先,区交通局行政主管的车辆超载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首先明确“超载”的法律概念,是指营运车辆超过核定的车辆荷载。车辆荷载应当区别两个方面,一是客运中的车辆超过核定的车辆载员数视为超过车辆荷载,二是运行货车车辆荷载超过核定车辆的荷载视为超载。既是说,营运中的车辆超过核定的车辆荷载就是老百姓通俗讲的“超载”。“超载”是一种违章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违章行为,依据行政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超载”是否能够压垮路基呢?从交警卷收集的公路养护段副书记、副段长谯江的证言证实:超载只能毁损路面,不会出现压塌现象。再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客运车辆严重超载,如一核定载客数为29座的中型客车违章超载200人,只能发生覆车现象不会出现压塌公路现象;如前几年发生在清江镇三皇村一川路车修路返家装载农民60余人连同修路的工具。结果发生弯道倾覆现象,并无压塌公路的事实发生。又如区交通局在浅水湾设立的超限检查站,发现车辆荷载超过核定荷载的几倍,均无一例发现“超载”压塌公路的事故发生。再如去年央视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加挂东风货车车辆荷载超出核定荷载的7倍,导致弯道倾覆,车毁人亡的事故,再如央视最近报道了山东省自营业主擅自将自营东风车改装成100吨荷载的营运车,同样未发生压塌公路的现象。再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P22-23)第6·0·1规定“汽车荷载分为公路-I级和公路-Ⅱ级两个等级”。“汽车荷载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第6·0·2规定“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第6·0·3条规定“车道荷载的计算图式公路-Ⅱ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为公路-I级车道荷载的0.75倍。公路-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qk=10.5kn/m(每m的剪力效应);计算剪力效应时上述荷载标准值应乘以1.2的系数”。故此,车辆超载与路面的均布荷载qk和集中荷载pk值息息相关,不能简单的以超载压塌路面而论。②、川Y02531号东风车案发时是否存在超载行为?交警卷中仅有李于汉、李志敏不能肯定的陈述,前者说川Y02531号车装了10至11方卵石,后者说装了8方左右卵石,到底是多少方卵石?无确实的证据,而李志敏的陈述每方卵石约重一吨半,那么卵石的法定比重是多少呢?显然超载之说不确实。唯一能证实的只有姚波的笔录陈述“车厢内没有装满,只装了货厢的80%,具体多少吨不清楚,但车子在路上跑起来比较轻松。”而且出事后车毁了,残渣找不到,卵石已倾覆,沙老板李志敏在案发前也无姚波或魏红平签字的装运单,无法核实该车案发前的车辆荷载,区交通局凭什么依据能谈川Y02531东风车严重超车,又因严重超载压塌了路基呢?按照区交通局工程科曾向前的笔录陈述区交通局管理车辆超载设有游动检查站,依此之说,为什么在车辆装完货起运到案发时无人检查?超载游动检查站到哪里去了?如果说严重超载引起公路压塌,为什么从起运到案发路段已行驶了9km+700m的区间,又没有压塌其他地方的公路呢?如果说案发路段的车道荷载满足了JTGB01-2003技术标准,川Y02531号东风车严重超载是压塌公路的必然结果,那么从该车运行的9km+700m区间的运行情况势必存在超车、汇车现象,而此时车辆荷载加汇车、超车的荷载加车辆滑行效应势必导致公路(四级)车道荷载发生改变,压垮其他路段的公路同样是必然的结果,为什么却在案发路段压塌了公路呢?岂不是天方夜谭吗?(3)、区交通局反诉主张修复垮塌公路的损失费用151623元未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虽有垮塌的事实,却无损失的存在,而且垮塌是否与超载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该路段质量是否合格及公路修复质量是否合格,区交通局在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方面是否无过错,区交通局并没有举证证明。而且《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对超载、超限之行为确定为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充分说明,区交通局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路基质量鉴定问题。在诉讼中,原告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未提出异议,而且在现场开挖勘验时,区交通局派员参加,应当视为区交通局接受该鉴定行为,何有违反程序之说法?而区交通局申请重新鉴定,主要原因一无设计资料、二无施工资料,不能与案发现场进行比对鉴定,其重新鉴定未予进行,而且也不可能进行。同时明正鉴定中心对工程的全部质量均有鉴定资格,而且公路路基质量鉴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范畴,何有无资质的说法?原判对该鉴定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了确认。又因鉴定资格程序原因对该鉴定没有采信是错误的。四、原判判决原审原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于法无据。1、本案属于道路构筑物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性质,其归责原则属于推定过错,即特殊侵权,由承担法定管理职责的交通局承担责任,受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2、受害人不论是魏红平或是姚波还是车主魏心泮均没有过错。前面充分阐述了魏红平在驾驶车辆运行期间既无越轨、违章的事实,也无其他操作不当行为,所谓的超载事实,区交通局缺乏事实根据,不能确认车主魏心泮对车辆的管理责任,因为车辆在运行中的管理责任法律规定由交通局承担其管理职责,车主只对车辆自身的属性履行管理责任,然而本案的事故并非是车辆自身属性的缺陷所致。故此,车主不应当承担该案件的任何责任。而姚波是乘车人,自然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判程序合法,除对原审原告确认的责任比例不当外,其余的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区交通局对全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确认原审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区交通局的上诉。
2022-08-130次
工作有异议,多次向社区以及相关部门提出诉求,但均未得到答复。2021年4月某日晚,社区主导在小区开展业委会成立议事规则的投票工作,P某来到现场后对议事规则提出异议要求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答复,未果后双方发生争执。后社区书记赶到现场,与P某发生推搡致P某倒地,因围观群众较多,故推搡事件发生后,现场开始混乱,投票工作中止。110到达现场后,将P某等涉事人员带至派出所协调处理。3日后,公安机关以P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P某刑事拘留。【案情分析】P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本辩护人,陈述了事发经过,展示了现场手机录像。我当时初步分析,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无论是情节,还是危害后果,充其量算是一般违法行为,不会上升至刑事犯罪,认为之所以被刑拘,可能“刻意为之”,故作出逮捕可能性不大的判断,并让家属回去等办案机关通知“接人”。哪知半个月后,家属告知人已经被逮捕,随后家属委托本辩护人介入辩护工作。【曲折的辩护工作】本案除了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P某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外,最重要的工作放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阅卷工作和与检察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因为我始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不应当作刑事评价。不知是不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本罪,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中,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P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判决,判决刑期1年6个月。对于这个结果,辩护人有“意料之中”,但也有“出乎意料”,对于法院不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有罪判决属“意料之中”,因为其他因素太多。但判决1年6个月的刑期属“出乎意料”,量刑太重了!要知道,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后果的法定刑才有可能在1年6个月,而本案既无人伤,也无财损。于是,P某提出上诉,坚持认为无罪,辩护人也继续为二审做出庭准备并在庭审前与二审法院多次交换了意见,特别是针对指控证据中的瑕疵证据、证据链断裂、缺乏关键证据、证据相互矛盾等案件细节,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同时二审法院还启动强制措施变更,为被告人P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立即释放了P某。此时,被告人P某已羁押1年多。下一步,本案将由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本案,辩护人已将继续为P某作无罪辩护。
通江县律师文集
2022-08
11施工任务,对于施工企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已完工程,在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时,暂时保留的那部分工程价款。这部分工程尾款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预算造价的5%。二、工程结算需要的资料(一)工程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二)图纸会审纪要;(三)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由业主提出设计修改要求后,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四)施工签证单或施工记录:凡施工图预算未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要按实际耗用的工料,由承包人作出施工记录或填写签证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五)工程停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上或因改变设计、施工计划变动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时,其停工时间在1天以上者,均应由施工员填写停工报告;(六)材料代换与价差,必须有经过业主同意认可的原始记录方为有效;(七)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范围、造价数额、施工工期、质量要求、施工措施、双方责任、奖罚办法等内容;(八)竣工图;(九)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十)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三、工程结算需要的资料(一)工程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二)图纸会审纪要;(三)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由业主提出设计修改要求后,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四)施工签证单或施工记录:凡施工图预算未包括,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要按实际耗用的工料,由承包人作出施工记录或填写签证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五)工程停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上或因改变设计、施工计划变动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时,其停工时间在1天以上者,均应由施工员填写停工报告;(六)材料代换与价差,必须有经过业主同意认可的原始记录方为有效;(七)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范围、造价数额、施工工期、质量要求、施工措施、双方责任、奖罚办法等内容;(八)竣工图;(九)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十)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
查看2022-08
11借款项。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1)借据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2)收据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3)欠条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查看2022-08
16,口头合同等,其中口头合同因为不能产生书面凭证的特殊性,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尤其是在违约金这一方面,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又有一方违约的,能主张违约金吗?没签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吗?没合同也是有违约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小编表示违约金是基于约定产生的,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可以请求,只能请求因对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己方损失。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双方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履约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均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小编表示口头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其简便易行,即时清算,这对加速商品流转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较难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能够有条件签订书面合同的,还是不要选择口头合同,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喝酒打麻将打断一根肋骨算轻伤吗?
共3条回复>>欠钱找不到他本人打电话联系不上
共3条回复>>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出租房有电脑冰箱空调等电器能当执行款吗但是三口...
共3条回复>>孙子真爷爷付养权,儿子断了关系
共1条回复>>一家工厂给了我两年半的保险。那五年我辞职了。他们没有给我养老保险档案,...
共1条回复>>20现在贵阳非法经营罚款多少钱啊请问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友情链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