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父亲铁路半产权拆迁房,请问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房子还没转换成全产权商... 06-19 06:44
答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
问 你好,更改子女抚养权要去什么地方办 06-14 16:38
答 已经协商好了吗,还是需要诉讼
问 欠钱不还!拖了几年了!没多少钱就几千这样能起诉他么? 05-25 06:33
答 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问 我有一辆小车因经济纠纷被网上查封、没被扣押、能年审、能否上路行驶、交警... 05-24 13:01
答 交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对交通违章行为做出交通违...
问 我买的家用电动缝纫机存在质量问题。我该怎麽办 05-24 02:55
答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
问 你好??在别人家一起喝酒??喝多了??朋友骑摩托车??出事??背告了?... 05-23 13:24
答 你好,请问对方伤的严重吗
问 老板拖欠工资我应该怎样拿回我自己的血汗钱板拖欠工资我应该怎样拿回我自己... 05-22 13:56
答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
? 如果上晚班的话,到早上加班那几个小时,可不可以不用加,是个电子厂 53分钟前
答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把合同签了加盟后只参加了技术培训,设备什么都还没有得到,现在又不想做了... 1小时前
答可以找公司领导协商
? 我和他结婚之前,有一家建筑公司,当时的情况如果把公司买了,债务还了,还... 1小时前
答你好,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名下财产,不能分割父母的财产。离婚可以分割的是...
? 我和同事一起吃饭在饭桌上我没有喝酒在回家的路上喝酒的同事滋事我从头到尾... 2小时前
答一起喝酒的人酒驾死亡,是否负责要分情况。1、如果说和他一起喝酒的人,明...
? 你好朋友两人喝醉了,打架腿部漆盖软组织损伤,算不算轻伤 3小时前
答以法医机构鉴定结论为准
? 工伤,工厂上班,一个月工资5000元,9级伤残可以陪多少钱? 昨天23:06
答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计算的
? 上班路上自己骑自行车被别人撞到是工伤 昨天22:00
答劳动者工作时受伤的,要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的程序来赔...
问 交房租的时候 房东不给我们开收条 05-22 12:06
答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问 公司规定春节带薪假是除夕、年后不请假才能享受这三天的带薪假合理吗? 05-22 09:07
答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
问 我们离婚半年多,离婚协议书上孩子户口立即转走,但男方不准转户口,我该怎... 05-22 01:36
答 可以问当地公安户籍部门
问 台湾 撞死两个 重伤两个 全责会受到什么处罚 05-21 22:04
答 建议报警和报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
问 我前几天用千足金戒指换成硬足金,可最后不喜欢去换,人家不给换了 05-21 14:46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换的时候补差价了吗。这种以物换物是平等自愿的。交...
问 哺乳期被辞退赔偿金的算法,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休产假期间工资算法... 05-21 14:36
答 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问 我和我们矿山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做净方,但是合同上有一条,有没有方料,但... 05-21 13:26
答 你好,可以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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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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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
152006-11
16而是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其目的就是想得到巨额的赔偿。目前各地人民法院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这种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作法不一。本文着重就该问题做一下探讨。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探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干问题探讨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对受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解决好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7月11日又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审理因刑事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应当说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放弃了对被告人请求民事赔偿的诉权,而是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后又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此类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往往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及精神抚慰金,其目的就是想得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的巨额经济赔偿。而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这种做法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支持者认为,当事人放弃了在刑事案件中的诉权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是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即允许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这种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完全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当完全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审理。对于其诉请的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予以支持。反对者认为,对于这类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就该类诉讼的性质来看,还是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所以对其中的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应予以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不同,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刑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具有复合性特点。在实体上,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3.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必须在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都要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而受害人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指受害人就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没有在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前提起,而在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该民事诉讼虽为另行提起,但究其原因来看,这类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亦为被告犯罪行为所引起,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在其性质上应为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它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民事纠纷。首先,从产生原因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民事纠纷是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其侵权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这种侵权之诉与犯罪行为密不可分,与之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审理时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其次,从法律适用上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民事诉讼,其审理依据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应当是比较清楚、明确的,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其性质仍然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仍应完全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审理。第三、从赔偿范围和数额上来看,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数额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笔者在此亦不再赘述。而对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其本质上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其赔偿范围,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当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损失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该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又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但是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至于在犯罪过程中由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现在有些受害人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提出了高额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这类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损失或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因此,受害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但该条只规定了“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没有关于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等问题的规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及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其量刑的一个依据。如果被告人赔偿态度较好,则有可能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赔偿态度不好,则不会得到这种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或其家属,没有在刑事一审宣判前提出赔偿的要求,就相当于是剥夺了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法院再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支持了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巨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就等于是法院既对被告人在刑罚上加重了处罚,又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增加了被告人的负担。使被告人受到双重、严厉的制裁。这对被告人(虽然其有犯罪行为)是极不公平的。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不但无法保证执法的统一,也有损于我国法律的尊严。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其所得到的最终诉讼结果只能有一个。否则,就会出现“因同一诉讼事实与理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便会得到两个不同诉讼结果”的情况出现。人民法院对于在附带民事程序中不应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那么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亦不能得到支持。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避免了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使被告人受到双重处罚情况的出现;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树立起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尊严。全文共计:40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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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1、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3、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此解除权又称为预告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此解除权需要注意的事项计有: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点需要注意。2、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3、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4、积极办理交接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仍然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三、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这些规定中有互相重复的地方。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为:1、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如前方式同2、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3、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4、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得当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5、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的话,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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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复>>自离会发上个月工资吗,我做了一个多月想离职他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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