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罚金没有交会被强制执行吗? 06-18 03:31
答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
问 就是因盗窃判罚金3000一直没有交也没有通知交。银行卡钱会不会被强制执... 06-18 03:31
答 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
问 醉驾超标电动车,交警认定轻便摩托车,吊销了驾驶证,法院也处理结束!超标... 06-08 20:25
答 你好,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
问 今年三月我开始在本地韵达快递的快递驿站工作,一个月后没给我工资说工作两... 06-04 01:33
答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问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息修改固定手机区号怎么填 06-02 21:05
答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问问邮政的
问 我的卡里面有钱,但是无语证明钱的来源,前台客服不帮我取钱出来 05-30 18:15
答 你好,建议尽快报警
问 您好 我们学校我们交的课本费剩下的余款全部被老师霸占了 05-26 10:34
答 依据你们合同约定处理
? 你好,我交了500定金买狗,但是没有提前说明定金不给退,现在犹豫怀孕能... 10分钟前
答看合同约定,如约定了定金且符合合同法规定,又没约定可退定金的话,从法律...
? 诈骗案要据留多少天该怎么办寻求律师吗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 你好,我是一个父母不在的家庭。社会对我有什么好处吗?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 我是一名饿了么配送员,入职时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送外卖途中出了... 2小时前
答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
? 我是半挂车司机每月工资是九千元,因事故留下伤残,保险公司应该每天付务工... 2小时前
答按照你的实际误工损失支付你误工费,但你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 我已经第二次起诉了,请问这次起诉需要些什么 2小时前
答您好,您这边是什么案子呢
? 我想我在这个公司做了两个月了现在因为家里有特殊情况要回老家来不了了那么... 3小时前
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
问 当月没交电费,已停电,业务人员是否可以拆除该农户电表 05-25 14:18
答 建议请求相关部门调解
问 你好,司机有精神病史,但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保险公司开车撞人会赔偿吗? 05-24 01:24
答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
问 外地发生工伤,现已回家养伤,能在老家做工伤鉴定吗? 05-23 20:58
答 在外省看病可以回到本市做工伤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
问 打伤了保安,赔偿了他2万,并且请求他写了一份谅解书,他会被判刑吗?多久... 05-23 12:34
答 合同谈判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谈判的双方都应该做好让步的准备,双...
问 我在一个厂子里干了30天,老板说要等下个月发工资。但是我还有急用呢。我... 05-23 10:54
答 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问 他是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休息三个月基本就没事的了,还可以九级的呢? 05-23 09:36
答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如果我和弟弟的女朋友打架,我会把锄头扔给弟弟的女朋友,然后把弟弟砸死。... 05-23 09:22
答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琼海地区
琼海市律师案例
2022-05-310次
)琼0107民初XXX号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被告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其运营的网站名称:XXX,网址:www.XXX.Fm,手机应用软件:xxxx、微信小程序:xxx中xxx长篇小说的音频文本。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xxxx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xx万元,共计xxx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涉案小说《XXXX》在对主题思想、故事情节等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小说类型的文字作品,依据该作品的合法出版物上的作者署名以及该作品的出版合同即《图书出版合同》等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XXXX”平台(包括“XXXX”网站、“XXXX”APP、微信小程序“XXXX”)上的涉案有声读物《XXXX》与涉案作品的内容一致,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声音演播内容所制作的录音制品。被告通过涉案“XXXX”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有声读物,该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的行为如果未取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则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被告提供其与北京XXXX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使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作为其使用涉案有声读物的授权依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根据《数字作品合作合同》及合同终止声明,原告将涉案作品的数字化版使用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以独家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公司,授权期限为双方签字之日(20XX年X月X日)起X年,原告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告知北京XXXX公司合同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约。故原告授权北京XXXX公司期限截止至20XX年X月X日。因此,北京XXXX公司有权转授权他人使用涉案有声读物,但使用期限受到上述授权期限的限制,即截止于20XX年X月X日。北京XXXX公司对被告进行转授权,也应受到上述授权期限的约束,由于被告在20XX年XX月XX日还在使用涉案有声读物,而该日期已超过原告对北京XXXX公司的授权期限,无论北京XXXX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授权期限是否到期,被告的使用行为也超过原告的许可的期限,因此,被告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关于已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基于涉案有声读物已作下线处理,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有声读物的诉请已实现,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国家有关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规定,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XXXXX:1.被告作为专业提供有声读物收听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在获得授权时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认真审查授权人所作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特别是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故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有权对其进行转授权的期限,有条件、有能力发现所获授权已超出原告许可的期限。因此,被告疏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鉴于被告行为在形式上毕竟有授权依据,并非直接恶意使用,故过错程度相对较轻。2.被告使用的是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而非文字作品本身,该有声读物并非原告制作,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3.涉案作品字数达28万,有声读物达41集,时长13个多小时,具有一定的长度,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4.原告就同一涉案作品类似纠纷针对不同主体提起多起诉讼,部分主体授权来源相同,案件的赔偿数额应纳入本案考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XXXXX元;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XXX负担XX元,被告上海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22-05-300次
程分包给某公司施工建设,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实际施工。被上诉人XXX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后,以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承担涉案工程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依法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审理结果】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6民终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上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XXX、海南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请1、撤销(2021)琼90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上诉人XXXX不承担涉案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XX公司应否对XX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从涉案工程的发包、承包及转分包情况来看,上诉人XX公司实质上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庭审中,被上诉人XXX亦认可XX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由于上诉人XX公司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故一审判决以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为由,判决XX公司对XX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XXX在本案中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虽然上诉人XX公司亦对XX公司与XXX的结算数额提出异议,但由于一审判决后,XX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并且XX公司依法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故本院不对XX的该项异议进行审查。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院予以纠正后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条之加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2-04-120次
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起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债务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及团队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撤销权已消灭的观点,经法院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武平律师说法】一、关于债务转移的问题。根据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涉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已转移给原告。二、关于撤销权的问题。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原告撤销权已消灭。【审理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秀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0105民初XXXX号原告:梁XX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第三人:张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张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月4日、202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首先,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签订此合同的前提条件为XX宾馆由原告经营;其次,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也仅是约定“XX宾馆能存在’’,事实上各方所指认的XX宾馆至今仍存续;再次,虽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XX宾馆由原告经营,但该约定并未得到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述其已取得XX宾馆的经营权;最后,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案外人XX发出通知时就已知晓XX宾馆已经出租给他人的事实,其仍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其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刘XX允诺将XX宾馆交由其经营,欺诈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应予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撤销权已消灭,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琼海市律师文集
2006-12
19下停车场。12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37万余元。吴江是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其与同校吴某于2005年7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后二人因经济等问题致感情产生隔阂。2006年4月8日20时许,吴江将其驾驶的富康牌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停车场内后,与车内的吴某聊天。其间,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吴江遂猛掐女友颈部,致女友死亡。吴江作案后,将车及尸体弃于本市繁华街区某购物广场地下车库。吴江的父亲了解情况后,与吴江的同学一起报案。4月13日,吴江被警方抓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其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代替吴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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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系的契约或保证契约履行的规则,司法的职能就是要用权力去保证、公正的去履行和维护这些规则,去实现规则的正义与公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文明政治的构成时差等、我们现在在呐喊着进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界有识之士探讨了均有的一个共识,就是必须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我所理解的独立,应该是超然于其它政见,党派,唯法至上,只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体现以人民利益为至高利益,一切权力均为民主、民权、民生服务。但观现在的现实,尚需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程,而且还需多少仁人志士的努力,才可能达到真正司法为民的法治社会环境。因为,要达到此目标,并非易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观念的彻底更新,旧的人治观念的彻底革除,这对于一般百姓是一件非常希望也很简单的事,但对于当权者却是一场革命,要改变统治者人治的传统观念,是很难很难的。因为,但凡是百姓,都十分反对人治,一旦为官,就感人治顺手顺心,人治的传统观念、利己的私有观念、这在古国文明中总是沿袭不绝,使任何漂亮的词藻和口号在现实的面前都会使人感到是谎言。因此制约和革除人治,限制滥用公权谋私,保护民权的重任就落在司法权力的配置和使用的问题上来了。但若司法权不能独立,甚至旁落,成为治民的工具,腐败的卫道学,愚弄、压迫人民的武器,对民众将更是灾难。因此,我们期盼司法独立,就应当对司法权力的合理均衡配置作思考和研究。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并能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之能建立既完整又独立的司法体系,对司法权力合理地均衡配置,是建立法制社会的的必然需要,曾经为中国法制设计的一位大师曾构思借鉴英美法系进行司法权配置,但因壮志未酬身先死,给我们留下许多遗憾,因此笔者大胆设想对我们的司法权力配置的机制、机构的构建,提出一些看法,供法律界的高人参考,或许能受指点和教益。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而司法权力的授予和权力配置,应属于全国人大,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实行监督和管理,尽管现在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体系,也实行了各级人大的监督,也有效,但多是软性和事后监督,缺乏常设的有效监督,包括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机制,就以现有的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也存弊端,即已经产生不良后果后,很难挽回其给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度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所发生的后果,即使可以补救、挽回,但受害人的生命的丧失、心灵的伤痛、自由的丧失因而产生的对法律的怀疑,都直接破坏着人们与法律的融合和法律的公信度,即使有迟到的公正,也不是公正。因此对司法权力配置进行合理的调整,建立一套常设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就是十分必要的。司法部属的职能应名实相符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就是要既均衡,又能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的滥用,并能将所有法律有效地实施,借鉴英美法系的大司法的框架,将司法部属行政机构从行政序列中独立分离出来,司法部应属全国人大直辖,对司法部属的权力配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将现在的司法部属机构的职能具体化、中立化并加以强化,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构建。现在我们的司法行政上从司法部起至基层司法厅、局实际上并不具有司法权力、而大量的工作是为司法服务,与“司法”现在的命名有名不符实的状态,不具有司法权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愚以为,改变司法和行政间概念的混淆,明确司法部属的职能,在司法权力配置过程,应该在现有的司法机构资源中实行均衡原则,使原有的司法部属机构能在司法运转中发挥其统率和指挥中心作用,因此,就应当赋予各级司法部属独立的司法权力,设想,应该赋予各级司法部属哪些权力呢?愚以为;(一)应有利于建立司法独立;司法部序列的职能应作重新设定,应对全国司法机构拥有既统率又监督而又保持中立地位的权力。(二)对全国的司法资源配置、审核、调研、计划具体负责。(三)对全国司法质量进行检查、汇总,并负责对生效判决具有执行权。(四)参与立法、并应有权承担司法解释的职能。(五)对司法程序有监督权、对司法前置程序应有管理权.。(六)对所有司法人员应有任免建议权。(七)、对法律进行调研、巡视、宣传、普及。适时、适度提出立法建议。(八)组织、管理、监督、保障社会法律服务的有序进行。(九)有权建立和组织适合国情的特别司法机构,报全国人大批准,实施特别司法职权,(诸如廉政公署类型的特别机构)。赋予司法部系的相应权力是有益的,值得我们探索,愚想进行粗浅的探和建议;(一)现在我们的司法机构的设置是以前的观念,是以公、检、法、司为序,现在进步了一些、以法、检、公、司为序,但在英美法系中却大多以司、法、检、公为序,一个看似简单的顺序排列,却有非常不同内涵,是权力设置的部署表示,我们可否设想,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也将序列的排列,改变为有利于司法独立、也有利于司法权力均衡以及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将司法部属列为全国司法机构之首,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对法、检、公进行监督管理,并按期向全国人大汇报,依照全国人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实际参与司法行为,赋予它司法解释权、执行权、司法前置行为的管理权等,使现行司法权力的配置格局发生变化而得到均衡、改变目前司法机构缺乏监督、各自为阵的现状,也改变法出多门的现象。包括对全国部颁法规审核报批,以及地方法规的审核报批,对全国的司法效果向全国人大报告。司法部下属厅、局为各级司法机关之首,在本级的人大、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本级法律机构的司法运行进行监督并向各级人大报告,由各级人大汇总向全国人大报告。使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得到优化。(二)对全国的司法资源的配置,计划、编制、审核、调研负责;司法部及下属应对全国各级司法机构的职能设置、经费、人员编制及准入标尺根据实际司法量的需要,进行编制计划,审查核定、依法定职,确定权力范围,承担其法律职责,汇总向全国人大报告审批,并监督执行。经费、人员编制及准入标尺,均逐级呈报汇总至全国人大单列,国家对司法系统的经费应如同军费一样确保,由全国人大统一支配,各级司法厅局对各级人大负责,并受各级人大领导,这样,将人、财、物的依附性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只有使司法权力的行使不再有依附性,司法权才真正具有它的独立性,而克服其工具性,才可能摆脱人治的索缚和羁绊。要构建和谐社会,唯一的国策就是依法治国,在没有战争的时期,治国的经费应当向司法倾斜,并给予保证。若司法经费由行政控制,即受制于行政官员的公权本位的思维和私欲的干扰,司法的公正性便难以确保。对司法人员的遴选,任用也不应由政府选任,因为,司法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职业性、科学性、知识性,且要求的素质也与其他职业有所不同,并应具有相对的超脱性,他们的形象应当成为社会公正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各级司法部属厅局本身已经独立于行政以外,具有了相对的超然性和专业性,在对人员的遴选和经费的计划编制上就会公正得多。而选任的司法人员也会尽职很多,在思想上才可能不受地方和他人的索缚和羁绊,也使司法人员的管理专业化,科学合理地调配司法人力资源。(三)司法部属各级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汇总,向各级人大汇报、并逐级向上级人大报告,任何生效判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的,均由各级司法厅局对本级的判决予以执行,各级设专司执行的司法警力,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执行中对司法效果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向权力机关和监督机构报告,要求原判机关纠正。使司法标准规范化、改变司法行为的无序、无效状态以及法律标准的粗放和司法行为的人为化,使司法行为更为科学、合理。(四)司法部应负责编制立法计划,并组织立法调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计划建议和意见,经法律程序通过的一切法律,法规均应由全国人大授权或国家授权并由司法部颁布,包括一切部门法规的颁布,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法出多门的冲突和混乱,司法解释权也应由全国人大授权,一律由司法部行使,各司法机关的工作指导意见应报本级司法厅局备案、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各级司法厅局有权建议修正并报上级司法厅局备案,由司法部统一向全国人大报告。(五)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应当坚持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将日常维护程序的公正的职能赋予各级司法厅局,监督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司法程序,并赋予各级司法厅局的前置程序的实施职能,诸如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监督、羁押,保释、监视居住等、以及行政、民事案件的司法前置程序的调控的实施。认真克服法不治警,法不治官现象,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六)各级司法部属厅、局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官员有任免建议权,包括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对从事执法和法律职业的其他以及晋升任免,对所有法律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有督察监督管理权,这种监督是日常的、有机的,而且具有权威的,建立起法律职业人员的信誉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向本级人大负责。(七)普及、宣传、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均由各级司法厅局负责进行。对所有法律均应让全体公民达到家喻户晓、懂得并能应知应用。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八)为社会组织好良好的法律服务,调控好法律服务市场,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性,建立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系统,管理好公证、律师队伍的建设,摒弃部门观念,监督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进行,保障法律服务人员的正常执业。建立有效的社会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使整个社会的法律运行能良性运转。要使大司法的司法体系能有效地成为法治社会的司法制度,就必须要实现对权力的均衡配置,对司法权力进行有序的调整和合理的分配,还要有一支过硬的队伍;这无疑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挑战,可是,我们一直在希望和呐喊司法制度的改革,若不从制度的本身去思考,就不是改革、而是改良,改良是医治行为,而只有改革才可能根治司法不公的弊端。要实施这样的制度,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应调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全面的研究、论证,并在设定制度后,在法律界遴选高素质的人材,使这些人员树立坚定的唯法至上的理念和信念,对所有司法机构进行科学管理,真正用法律对国家进行有序的依法治理。由于笔者才疏,斗胆议论朝政之事,并一介草民,发此谬论,实有狂妄之嫌,但在法律圈内,有言不发,如骨哽在喉,在此一吐为快,若能引起共鸣,对笔者也是教益。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安民005年10月1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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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4、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5、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6、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7、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8、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9、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黑恶势力的帮凶:1、假如,你是一个工人,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很不幸,你的老板恰巧是名副其实的黑老大……黑老大拖欠你的工资,你用尽了各种办法,他就是不发工资,还说,XXX欠我钱,有本事你就去找他要。于是你一怒之下,把欠钱的人打了一顿,还打伤了,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你把欠钱的人给拘禁了,要他还钱,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你看着欠钱的人的车非常不顺眼,把车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或者,在上班的时候,看着欠钱的人那轰轰的机器,想起了自己的工资,生气了,把机器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假如,你去酒吧喝酒,看到对面的妹子挺漂亮的,在酒精的作用和黑老大的怂恿下,调戏了那个妹子,还不管妹子的反抗,摸了不该摸的地方,这个时候你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不巧的是,当你得手离开继续喝酒,妹子的男朋友出现了,找你们理论,你们打了他一顿,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你们的人数过多,妹子的男朋友表示不服,要约架,找回丢失的尊严。当然,黑老大不能掉这个架子,两句一吼你答应了,你们找了一帮人,对方找了一帮人,干了一架,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打架的时候,你下手狠了,捅了对方一刀,重伤,那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把人扎死了,那你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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